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者:冯洁玉发布时间:2023-12-04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谁使用谁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院院长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学院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申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或指派专人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实施验收。

3.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负责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使用维护工作;对学院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意见。

4.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单、物、使用保管人、存放地相符;监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交接工作,确保账、单、物相符。

第四条  学院设立3名资产管理员,分类负责学院所属资产的使用、保管、调拨、维护、变动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办理学院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入库、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等有关工作。

2.做好固定资产账、入库单的录入、标签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

3.负责学院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及时完善资产管理系统变动信息,督办学院离职离岗人员固定资产的交接手续。

4.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固定资产调拨、维修登记、原值变动等相关事项。

5.按管理要求实施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报告。

因工作需要变更部门资产业务流程审核人、资产兼(专)职管理员时,需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部门资产审核账户、资产管理员调整申请》(附件1)。


第三章  建账标准

第五条  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应建固定资产账。

第六条  文物和陈列品均应建固定资产账。

第七条  图书、档案一般应建固定资产账。其中,档案主要指价值较高,或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研究和收藏价值的档案资料。

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的图书可不建固定资产账:

1.用于师生培训和学习发放的图书资料。

2.用于学术会议交流的图书资料。

3.用于作为支撑材料提供给专家评审的图书资料。

4.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党建项目经费购置的少量用于个人学习、研究专用图书,工具书除外。

第八条  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应按照《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办公类资产配置严格按照《江苏开放大学办公资产配置原则》(附件2)进行。学院根据办公实际需求及年度固定资产自查情况,认真制定年度办公资产购置预算,按时填报《江苏开放大学办公资产购置预算表》(附件3)。办公资产更新需提前在“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被更新资产处置申请,并经过资产管理处归口审核。学院如确因工作或突发情况需要追加办公资产采购,须拟定专项申请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审批后执行采购。

第十条  实验实训类资产配置,严格按照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年度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执行,如有变更,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及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资产配置,严格按照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执行,如有变更,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及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科研、专业建设、党建等项目的资产配置,按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采购入库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入账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收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10万元以上项目还需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学院资产管理员签字,并在财务报销规定期限内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账、单、物管理。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固定资产入库单”。其中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入库时必须出具验收报告。

录入的资产信息除“资产管理系统”中必填项以外还需录入以下信息资料:

1.所有仪器设备需提供实物照片两张,一张正面显示设备全貌,一张清楚显示设备型号,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入库时还需提交侧面设备全貌照片一张。

2.固定资产入库时需明确保管人,并上传有保管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设备采购发票照片一张。单张发票内包含批量设备的,不同保管人可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保管明细并签名。

3.“存放地”栏填写要准确无误,若可供选择的“存放地”信息不完整,可及时提请后勤处在“公用房管理系统”中新增房间档案信息。

4.“发票号码”栏填写要完整准确,多张发票的号码信息可以用逗号间隔,原则上资产入库金额与发票金额须保持一致。

5.家具设备类固定资产还需完善“厂家名称”、“保修截止日期”信息,为后期维修和质保提供便利。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因机构、人员及资产存放地点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学院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修改,确保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保管人员、存放地点与实际相符。

第十六条  保管人退休、调出、辞职等,应根据“资产管理系统”列示的本人所保管的固定资产清单,逐台(件)办理移交手续,核实准确无误后按要求填写《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部门内资产变更保管人汇总表》(附件 4)(以下简称“汇总表”),学院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内完成变更操作,经资产管理处核实并在人事处所发通知书上盖章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人事变动的,资产管理员应及时修改固定资产保管人相关信息,并作为监交人全程参与学院固定资产交接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单、物相符,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在“交接单”签字确认,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校内跨部门人事变动的,保管人应根据“资产管理系统”列示的本人所保管的固定资产清单,逐台(件)办理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确认无误后再填写“汇总表”。因工作需要需将本人保管的固定资产带到新部门继续使用的,须经调出部门同意后方可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校内调拨手续,并按要求填写《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跨部门调拨资产交接单》(附件 5)(以下简称“交接单”)。“交接单”须在“资产管理系统”内作为附件上传,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员需线上审核、校对,在接到人事处发出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管理系统”调拨流程。

第十九条  学院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在学校范围内使用,除便携式计算机和存储设备外,不得带离学校。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外使用的,借用人需认真填写《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附件6)(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向学院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借用他人保管的固定资产,还需经实际保管人签字同意。借出的固定资产归还时,要严格验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完整。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学院提出报废申请。

1.超过国家及学校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已不能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

2.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3.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现有固定资产的性能或功能已无法满足使用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4.固定资产严重受损,已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不具备经济性。

5.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由学院提交《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附件 7)(以下简称“报废/报损申请表”)、《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附件 8)(以下简称“报废技术鉴定表”)、报废/报损资产清单等书面材料或材料的pdf扫描件,报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拟报废固定资产,须报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报废固定资产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报废固定资产批量价值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报废固定资产批量价值40万元(含)以上或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拟报废固定资产,须组织技术鉴定并填报“报废技术鉴定表”。

报废固定资产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组织不少于3人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报废批量资产中含通用、专用设备类的,鉴定小组中应当有1人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报废固定资产批量价值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会同经费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及相关技术部门共同组成3人鉴定小组,其中至少1人具备副高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报废固定资产批量价值40万元(含)以上或单件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院、经费主管部门和相关技术部门共同组成5人鉴定小组,其中至少 3名副高或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报废中如有单件原值在2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的,其鉴定小组中须有1名校外的副高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对未达到使用年限拟提前报废的资产,学院还须提供资产提前报废的专项说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院、经费主管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共同组成5人鉴定小组,其中至少有 2 人具备副高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因事故、灾害或其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资产报废,应详细说明事故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属人为原因,须在责任认定和办理赔偿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院需将有关书面材料或材料pdf扫描件报资产管理处,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发起报废申报(同时上传相关照片)。具体流程如下:

学院申报(资产管理员)→学院审核(学院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归口管理员)→资产管理处复核(资产管理负责人)→领导审批(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

报废/报损申请表、技术鉴定表需作为附属文档由学院申报时或资产管理处归口审核时上传“资产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的,分不同情况由责任人按下列原则进行赔偿。

1.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能修复的,按原购买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赔偿(平均每使用一年折旧10%),也可赔偿使用性良好、相同型号规格的实物。使用10年以上的,一律按原购价的5%进行赔偿。

2.损坏后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视情况赔偿修理费的50%—100%。修理后性能下降的,还需赔偿该设备余值部分的损失费(原购价的20%—50%)。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后,保管人必须及时报告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被盗的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大型贵重设备丢失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需要保护现场,待保卫等相关部门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 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经过和损失。经学院负责人核批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根据责任划分及赔偿要求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在确定赔偿金额后,由学院、资产管理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应尽快赔偿,学院负责督促其及时将赔偿上交财务处。责任人赔偿款如逾期未交,将暂停办理责任人所在部门所有固定资产业务。

第二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致使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专业鉴定,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学院、责任部门讨论认可,可免于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推进无纸化办公,各类材料应当以清晰的pdf扫描件形式提交、存档。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部门资产审核账户、资产管理员调整申请

2.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办公资产配置原则

3.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办公资产购置预算表

4.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部门内资产变更保管人汇总表

5.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跨部门调拨资产交接单

6.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

7.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

8.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


细则附件1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部门资产审核账户、资产管理员调整申请.doc

细则附件2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办公资产配置原则.doc

细则附件3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办公资产购置预算表.doc

细则附件4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部门内资产变更保管人汇总表.doc

细则附件5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跨部门调拨资产交接单.doc

细则附件6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doc

细则附件7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doc

细则附件8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