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院制定本学院教职工科研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丁苏怡发布时间:2021-12-08浏览次数:887

各学院: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开大〔2020〕129 号 苏城院〔2020〕89 号)中第八条规定,自2021年起,学院教职工的科研考核将由各学院自主组织开展。

为了各学院顺利开展科研考核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院制定教职工科研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开大〔2020〕129 号 苏城院〔2020〕89 号),各学院应制订本学院教职工科研考核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12月27日前将考核细则报科技处审核、备案(纸质版盖学院章,报送至科技处916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ugf@jsou.edu.cn)。

二、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1. 科研考核对象范围、教职工科研工作量指导性标准、科研工作量化计分范围及标准详见《关于印发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开大〔2020〕129 号 苏城院〔2020〕89 号)、《关于印发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计分办法的通知》(苏开大〔2020〕137 号 苏城院〔2020〕95 号)的相关规定。

2. 学院制定的教职工科研工作量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指导性标准,可根据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科研为主型教师、专职辅导员等岗位类别,以及学院所属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设定科研工作量调整系数,兼顾协调好科研工作与教学工作量的关系。     

3. 为鼓励和保证高级别课题,特别是国家级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工作量上学院应充分考虑对项目承担者完成研究任务的时间保障。

4. 原则上允许科研工作量换算为基本教学工作量,但教学工作量不可换算为年度科研工作量。换算标准由学院确定,换算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的20%。

5. 科研工作量化计分范围及标准原则上按照科研工作量化计分办法执行。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在 20%范围内上下对计分标准进行微调,其中国内学术交流分值由学院自主认定并设定计分上限。     

三、关于教职工科研工作考核奖惩的有关要求

1. 学院应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确定超科研工作量和未完成科研工作量奖惩方案。

2. 学院组织考核和核算,将结果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备案。  

联系人:颜秉姝,许广富;联系电话:86265389,86265590。 


附件1:关于印发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2:关于印发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计分办法的通知.pdf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

2021年12月8日